发布者:康鹏程|时间:2023年03月27日|12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因需要资金周转,先后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7月11日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款的方式履行了出借义务,原被告并未约定借款期限。因借款时间较长,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催告被告归还借款。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
原告委托我作为诉讼代理人。接受案件后,我与原告进行了多次沟通,了解到原被告系相识多年的近邻,原告与被告前夫于2021年5月有过合伙做生意的经历;被告前夫与被告之间仍旧生活在一起。通过对上述情况的分析,我认为,被告很可能会以前夫与原告之间合伙生意账务往来的记录作为还款的证据,因此要求原告整理其合伙生意期间的聊天记录,账目记录。
本案于2023年2月16日开庭。庭审中,被告主张已经委托前夫向原告还款。前夫以证人身份出庭,出具了与被告间的转账记录。我方则向法庭提交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聊天记录作为补充证据,证明这些转账记录为生意合伙期间的账务往来,并非证人代被告的还款,且原告与证人之间存在合伙纠纷。法庭调查阶段,在我方准备的补充证据面前,被告与证人多次发言前后矛盾。
最终法庭认定借款事实成立,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并支持了我方全部诉求。
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并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起诉之日起的利息。
律师有感
1、民间借贷虽然可以转账记录作为借款的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无法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和身份的问题。因此,民间借贷最好签订合同或者以微信、短信等书面形式确定借款事实,并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号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2、微信或者银行的转账记录,如果转出需要在转款时备注或者通过微信、短信等消息说明转账的用途。如果是收到转款也需要在收到款项后,向对方确定款项的用途。
下一篇
无
上一篇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和伤残,刑事附带民事时,...